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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组织卖淫案,判决改变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大幅降低刑期

2020-10-16 13:07:29 来源:

本案中,张某以组织卖淫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组织卖淫罪成立,张某的刑期为5-8年。

杨律师通过认真分析案卷,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成立组织卖淫罪,最多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提出:张某在卖淫活动中非组织管理者,而是被纠集者;在卖淫活动前对组织卖淫行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工作内容主要发生在卖淫活动后,而不是卖淫活动前;领取固定工资,不享受提成;对卖淫女来说,不存在管理和控制行为等角度全方位进行了辩护。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起诉张某犯组织卖淫罪不成立,认为辨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仅能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最终,张某从建议量刑5-8年,仅判决有期徒刑2年,大幅度降低了量刑,本案取得了重大的辩护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