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作为中国最大的野生陆龟案件,影响极大,新闻媒体关注度极高。
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叶某15年,该量刑是基层法院可判决刑期的最高刑,可以说是非常严重,辩护难度极大。
杨律师通过认证分析,多次沟通,认为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犯罪数量,叶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仅判决叶某4年6个月,取得了巨大成功。
同时,本案也司法部选为全国典型案例,有示范作用。
附案件评析:
【案情简介】
2011年左右,叶某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通过聊天与刘某等人结识,并向刘某等人购买辐射陆龟、黄腿陆龟等陆龟,双方形成固定进货关系。同时,叶某在该网店设置了“陆桂全记录”书记及食物2个商品,买家通过购买该两个商品的方式向叶某购买陆龟从而逃避监管,谋取暴利。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间,叶某通过出售陆龟获利人民币170万元以上。仅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8月间,叶某向1700余人出售陆龟6600余只。经鉴定,叶某出售的陆龟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所列濒危物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日以叶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15年。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大幅度降低了叶某的刑期。
【代理意见】
一、该案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庭应当不予采纳。
1、该案存在两份鉴定意见,分别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公诉机关应当明确以哪一份鉴定意见为准提起公诉,因为两份鉴定意见存在相互矛盾处,而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应当排除矛盾,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唯一。同时,该两份鉴定结论的矛盾,恰恰说明了连专业的有权机构在判别野生动物物种时都有分歧和异议,更不能强加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或者确切知道野生动物的种类。
2、根据《刑诉法》第14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可以重新鉴定。该第二份鉴定意见就是在被告人提出申请以后重新作出的鉴定,因此第一份鉴定结论应当不予采纳和采信。而且,即使采信第一份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事项为“对疑似陆龟的种属进行鉴定”,而根据证据显示,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公字(2008)000-4号)中的“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项目”里,均没有“动物种属鉴定”的类别,因此,对该中心是否有资格和能力做出陆龟种属的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均存在疑问。
3、第二份鉴定意见由“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做出,辩护人认为该鉴定中心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理由主要有:
(1)该上海鉴定中心不具有鉴定资质。
(2)该上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
(3)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机构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更不具备重新鉴定的资格。
(4)该上海鉴定中心出具的是“鉴定证书”,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该鉴定类文书的称谓。
(5)根据证据显示,该机构的鉴定资格来源于上海市农林局于1999年8月24日做出的“关于同意委托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负责本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物种鉴定的批复”,我们注意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最早公布于2000年8月14日,后于2005年9月29日修订,因此,如果该机构未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鉴定资质,该批复对该机构做司法鉴定已失去效力。
综上,该案的鉴定文书均不能采信,均应当排除。
二、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叶某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性,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不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
1、叶某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理由如下:
(1)叶某家中查获的陆龟,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此动物为叶某收购所得。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叶某与卖家的交易客体情况。
2、叶某犯有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起诉书认定叶某出售数量为6600余只,人数涉及1700余人,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数量和金额。
三、起诉书认定非法所得170余万元没有依据
起诉书中指控,叶某于......间,通过“出售陆龟”获利人民币170万元以上,这一指控仅有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支持,而银行流水、支付宝记录仅能证实资金往来事实,并不能证明叶某所从事的交易的种类及数量。
四、侦查机关程序违法。
根据本案对叶某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叶某于......的讯问笔录中,全程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对叶某进行讯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因此,该讯问过程和讯问人数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本案判案的依据,应当依法排除。
本案所涉及的陆龟是人工养殖繁育,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五、被告人叶某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是初犯、偶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初也是因为对宠物的喜爱,涉案382只陆龟查获时均为活体,叶某未对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综合被告人叶某此次犯罪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影响、认罪悔罪情况,以及被告人叶某的一贯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六、辩护人从公开渠道查到的三个类似案件的司法案例,对本案有参考价值。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缺乏证据支撑,大部分不能成立,望法庭能够充分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准确认定事实,给叶某公正的审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公安机关查获的382只陆龟予以没收。
【裁判文书】
(2016)苏0412刑初693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一、注重鉴定意见,通过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审查鉴定文书的规范性,如果鉴定文书不规范或与事实有冲突要作为一个辩点提出;二、注重考量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提出自身的意见,让法院在正常范围内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产生何种危害,以达到罪刑相适应;三、认真审查证据材料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果能够减轻被告人的罪行,要及时提出;四、注重参考以往案例,可以作为一种参考性意见向法院提出。
【结语和建议】
刑事辩护需要决心和勇气,该案从接受委托到法院审判历经两年,如果不是辩护律师的坚持及有效的辩护,那么被告人将面临严重的刑罚。